裁判文书详情

张**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冀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原判决认定其系未成年人犯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于2012年1月30日、2014年1月9日分别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5)冀深狱减字第1247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2093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2014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三次、表扬三次、单项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考虑其改造表现,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