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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2012年10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河北省衡水监狱以(2015)冀衡狱减字第808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5年12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2234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2013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二次,表扬五次,单项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受处罚的具体改造表现,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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