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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奸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3年10月18日,贵州**民法院作出(2013)黔纳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周**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获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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