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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1999年7月13日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黔东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月17日贵州**民法院作出(1999)黔刑终字第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月25日交付执行。2002年8月28日贵州**民法院作出(2002)黔刑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3月3日贵州**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5年3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2007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25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9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2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1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4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7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3月2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年至2014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附带民事赔偿已经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4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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