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裴**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04年8月27日作出(2004)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71271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41269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7年1月31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15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370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471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吉**春监狱刑罚科姚*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裴**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4年5月29日上午7时许,在吉林省舒兰市某制材加工厂作业时,因琐事与被害人陈**发生争执,其用木棒将陈打到,被害人在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十一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9.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8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犯罪结果严重,在监月消费高,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我院予以采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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