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崔**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00年1月4日作出(2000)吉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864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8月15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2)吉高刑执字第62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06)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381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83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吉**春监狱刑罚科姚*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崔**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与被害人于英丽于1999年4月10日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1999年5月22日晚,该犯因吃药与被害人于英丽发生口角并厮打,该犯用双手扼住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十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22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犯罪结果严重,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我院予以采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崔**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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