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马**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01年6月29日作出(2001)吉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90659元。因检察机关抗诉,吉林**民法院于2002年1月4日作出(2002)吉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4年8月21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4)吉高法刑执字第35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7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07)长刑执字第230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389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452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吉**春监狱刑罚科姚*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马**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1月3日,该犯因被害人向其索要欠款一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争执中该犯拿起铁锹猛砍被害人头部数下,致被害人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一监区参加缝纫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52.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犯罪结果严重,服刑期间有违纪,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我院予以采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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