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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强奸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0年8月3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玉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7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8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胡**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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