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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奸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10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0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于2012年10月30日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努力认真。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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