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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发犯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1999年5月14日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黔东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0月27日贵州**民法院作出(1999)黔刑复字第44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11月9日交付执行。2002年8月28日贵州**民法院作出(2002)黔刑执字第53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月23日贵州**民法院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5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2011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13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刑执字第17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月22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何**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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