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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故意杀人、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0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孟*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有家庭贫困证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元(已履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6年11月25日止)。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4月25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和民事赔偿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6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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