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曹**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2005)吉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60318元。因民事判决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吉林**民法院于2005年7月27日作出(2005)吉刑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8年1月25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337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16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吉**春监狱刑罚科姚*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曹**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未履行民事赔偿,月消费较高,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曹**听其母亲讲过其被被害人赵**拐卖,现又因其妻子与赵**一起离开,其寻找未果而怀疑赵**将其妻子拐卖等原因,曹**对赵**产生报复之念。曹**于2001年12月2日与赵**在本屯村民陈**家乘赵**不备,用事先准备的尖刀刺赵**胸部两刀,致被害人赵**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四监区参加黑片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3.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月消费较高,不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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