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重庆**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渝高法刑复字第00078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予以核准。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重庆**理局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罪犯杨*在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执行期间,罪犯杨*确无故意犯罪。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7月26日起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