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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以(2009)绵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林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以(2009)川刑复字第34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以(2011)川刑执字第79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月16日以(2014)川刑执字第10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四**坝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30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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