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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02年1月18日作出(2001)淮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兆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民法院于2002年3月4日作出(2002)苏*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02年4月12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江苏**民法院于2004年9月21日作出(2004)苏*执字第5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苏*执字第06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锡刑执字第18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又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28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又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4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秦**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秦兆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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