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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03年8月30日作出(2003)苏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3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2日作出(2005)苏*执字第062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05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41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1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于2014年9月受到警告处理,后在民警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张**,在2015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6分。为此,2012年6月、2013年6月、2014年12月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罪犯张**于2014年9月受到警告处分。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由于该犯系间隔期内受到警告处分,应当适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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