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齐**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6日作出(2005)通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振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民法院于2006年1月6日作出(2006)吉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8年7月2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8)吉刑高法执字第35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1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282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3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61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7月7日16时许,因刘**、程**涉嫌盗窃,先后将刘、程二人传唤至光明派出所。晚22时到23时许,程不供认犯罪事实。齐**遂上前用脚猛踹程胸、腹部。当程出现难受症状时,齐**叫从涛买了速效救心丸给程服下。在程稍有好转后,又将程反铐回原处,程仍不供认盗窃事实,齐又对程进行殴打,程在去厕所时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九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8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身为公安民警,严重暴力犯罪,情节恶劣,犯罪结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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