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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5年10月24日牡丹**民法院作出(2005)牡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84714.10元。于2005年12月20日经黑龙**民法院以(2005)黑刑一终这第4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2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5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3月29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至2024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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