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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崔**的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2008)大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黑龙江**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3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黑龙**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崔**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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