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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梁**的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4日作出(1997)大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黑龙**民法院于2000年1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5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于2004年12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07年12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9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黑龙**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2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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