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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崇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董*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桂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2月16日入监。2013年8月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广西**南宁监狱于2015年1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南宁监狱提出罪犯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2月起至2015年7月止共获奖励分145.9分。评为2013、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董*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6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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