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戴**以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李*、戴**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李*、戴**指控:2014年1月29日,被告人未经自诉人同意强行撞开自诉人位于射阳县海河镇条海村一组的住宅家门,入住自诉人住房,直至2014年2月9日才被海**出所民警强行带离。被告人入住自诉人住宅后,在自诉人家任意糟蹋自诉人室内财物,随处大小便,导致自诉人一家无法居住。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再次未经自诉人允许,强行入住自诉人房屋,并打伤自诉人的儿媳。自诉人认为,被告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请依法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辩称,我第一次在自诉人李*、戴**家里住了八、九天是事实,但没有随地大小便及破坏财物。第二次,我是早上七点多钟到自诉人李*、戴**家去的,到八点多钟派出所去人,就把我带走了。我的腿被自诉人李*撞断了,因为自诉人李*不赔偿,我才去他们家里要钱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被告人陈*因与自诉人李*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发生争执。当天下午,被告人陈*未经自诉人李*、戴**许可,用身体撞开自诉人李*、戴**家房门,并强行入住至2014年2月8日。在此期间,被告人陈*吃、睡均在自诉人陈*、戴**处。后经派出所协调,被告人陈*于2014年2月9日离开自诉人李*、戴**处。2014年2月25日早上,被告人陈*再次强行进入自诉人陈*、戴**住处,随后被射阳**出所干警带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人口信息,证实涉案人员主体身份;

2.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证实案发情况;

3.照片,证实被告人陈*在自诉人李*、戴**房屋内居住等情况;

4.自诉人李*、戴**陈述,证实被告人陈*强行进入其住宅情况;

5.被告人陈*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1月29日、2014年2月25两次强行进入自诉人李*、戴**住宅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证实被告人陈*非法侵入住宅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非法侵入自诉人李*、戴**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该案系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被告人陈*主观恶意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陈*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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