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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抢劫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2008)泾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1年12月、2014年3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7日公示,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5次受到表彰和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受记功1次,表扬2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积极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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