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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东帆、书记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被告人吴*承包了南召县皇后乡天桥村村民张*某某所有的位于本村后庄组后沟的一处蚕坡林。双方约定:承包期限十年,每年承包费用2000元,在承包期内,该处蚕坡林木的所有权归吴*所有。2014年12月份,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砍伐其承包的林木。经林业部门计算:被砍伐的林木共计立木材积14.8立方米。

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吴*、何*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南召*村村委会;南召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材积计算;南召县公安局的到案经过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他人砍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吴*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吴*所居住社区进行考察,考察机关认为,适用非监禁刑对吴*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管制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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