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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4)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苗*与南召县城关镇居民马*某某等人商议后,以15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马*某某等人所有的位于南召县小店乡凌小庄村竹园组西河滩的杨树林,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用工人砍伐杨树554棵。经林业部门计算,共计立木材积47.2562立方米。2014年9月25日苗*到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苗*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班*某、班*、凌*某某、朱*、任某某、朱*、范*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材积计算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佣他人砍伐自己购买他人的杨树,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苗*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认为,对苗*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苗*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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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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