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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4)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月24日,南*业局给南召*腰房庄组批准了40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计划。该村又将该计划分配给了本组的10户村民,其中,被告人徐*分得15立方米的采伐计划。后徐*雇佣同组村民郭*某某在位于采伐范围内的本组野人垛处山林中砍伐林木,并截成香菇杆种植香菇。经林业部门现场勘查、计算:徐*的林木共计截成香菇杆3020根,材积为59.8立方米,扣除计划15立方米,超计划砍伐44.8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为74.67立方米。

被告人徐*甲于2001年11月26日主动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徐*甲即外出打工,2003年6月11日南召县公安局再次提请对徐*甲逮捕,并于2011年对徐*甲上网追逃。徐*甲于2014年6月7日又主动到南召县公安局板山坪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何*某某、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南召*村村委会;南召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材积计算;南召县公安局的到案经过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雇佣他人在砍伐林木时,超出采伐许可证批准的数量,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徐*案发后主动投案,取保候审期间外出,在公安机关对其上网追逃后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仍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徐*所居住社区进行考察,考察机关认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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