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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泌阳县郭集乡的黄*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12日雇佣工人将自己家的林坡采伐,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砍伐林坡的蓄积为12.8415立方米。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被砍伐树木照片,证人代荣记、郭*、姜*、宋*,抓获经过,林业技术鉴定书,被告人黄*某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泌阳县郭集乡的黄*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12日雇佣工人将自己家的林坡采伐,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砍伐林坡的蓄积为12.841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被砍伐树木照片,证人代荣记、郭*、姜*、宋*,抓获经过,林业技术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自己所种的树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而砍伐,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又积极缴纳罚金,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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