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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肖*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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