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肖*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石某某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甲申请执行郑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书
汤*蓉诉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李*男与陈*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苏*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