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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与被告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代理人侯万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闻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建立感情,双方性格差异大,无共同语言。2015年10月份,原告外出租住分居生活,现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闻*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现原告姜*以双方无感情基础,已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结婚,属自主婚,婚后理应互敬互爱。原告虽诉称双方性格不和,导致感情破裂,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姜*与被告闻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盐城**汇支行;账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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