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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