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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