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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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