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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