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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因被告关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史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关某某于2013年11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2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关云浩。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关某某从不往家里交钱,2014年9月关某某辞职后家里的活什么也不干,连买菜的钱都不愿意出,2015年3月,因被告不出钱买奶粉双方吵了一架,被告还打了我,两天后被告就拿着钱和首饰等走了,自此再无联系。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关某某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关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予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关某某于2013年11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2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关**,现跟随史某某生活。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2015年5月27日,原告史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关某某离婚,婚生子关**由原告史某某抚养,被告关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史某某陈述、原告史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所证实,证据已经审核,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史某某、关某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感情需要双方共同付出,婚姻双方当事人应本着相互体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原则,共同处理好夫妻和家庭关系。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难免会发生误会和争执,消除矛盾的办法不是彼此争吵,意气用事,甚至提出离婚并诉至法院,而是应当彼此尊重,相互理解,宽容相待。夫妻双方应对婚姻大事慎重处理,对自己负责,对孩子负责,对家庭负责。本案中,根据原告史某某陈述,原、被告分居未满两年,结合庭审中史某某陈述,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未至破裂程度,故对原告史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史某某能积极联系关某某,俩人共同协商解决好婚姻中出现的问题,为自己,也为孩子创造一个幸福温馨的家庭。被告关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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