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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