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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