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1月6日开庭审理,原告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汤*蓉诉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邵*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某某、袁**与王*、袁*乙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刘*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