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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戴**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戴**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月26日作出(2014)船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杨*物品损失6,750.00元;二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05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00元、鉴定费2,000.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戴**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径直给付原告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借款及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戴**赔偿杨*人民币8800元,戴**自2015年12月开始,每月给付杨*1500元,至给付完毕止,由戴**每月存入杨*卡中,如不按期给付,法院将对该案恢复执行。因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院本次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时,该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后,待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时,该案仍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尚未执行的债权。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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