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曲靖市商**司红河分行与董**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曲靖市商**司红河分行与张**、李**、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蒙**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蒙*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由张**、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曲靖市商**司红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22071.1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张**、李**、董**未履行其义务,权利人曲靖市商**司红河分行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李**、董*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蒙执字第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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