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市**有限公司与淮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淮安市**有限公司与淮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淮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淮安**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有限公司货款103600元,被执行人自愿从2015年3月份开始,于每月底之前给付原告10000元,直至付清,如果未能按照上述约定足额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就尚欠货款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淮安**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等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淮安市清浦区化工路62号土地,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苏H、苏H、苏H号机动车,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安**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淮安**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轮候查封的土地和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淮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淮安**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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