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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唐*、全洪涛、陈**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陈**第三人祁阳县**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全洪涛、陈**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陈**第三人祁阳县**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有限公司、陈**第三人祁阳县**发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唐*、全洪涛、陈**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安县井头圩镇晓江口村(叉路口)旁边编号为东国用(2014)第0XX5号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唐*、全洪涛、陈**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陈*、梁某某、吴某某、蒋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镇横冲村桐木塘1812线南侧编号为冷国用(2004)字第AXXXX1号的土地使用权、担保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与逸云路交汇处(公安小区)A栋804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XXX87号)、担保人唐*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河东湘永路89号国土局院内6栋401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70XXXXX85号)为申请人唐*、全洪涛作为担保,由中国大**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陈**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全洪涛、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安县井头圩镇晓江口村(叉路口)旁边编号为东国用(2014)第0XX5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

二、查封担保人陈*、梁某某、吴某某、蒋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镇横冲村桐木塘1812线南侧编号为冷国用(2004)字第AXXXX1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

三、查封担保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与逸云路交汇处(公安小区)A栋804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XXX87号)房屋产权,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

四、查封担保人唐*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河东湘永路89号国土局院内6栋401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70XXXXX85号)房屋产权,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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