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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黄**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黄**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于2015年10月21日代被执行人黄**向朱**偿还借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黄**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偿还代偿的借款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被执行人在2015年11月3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履行期间应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2015年10月28日和2015年12月1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黄**的财产状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2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2月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其继续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于同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一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泉州**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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