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刘**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付借款2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其在2015年7月20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能按期履行。2015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8月3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所有的闽C8T823号小轿车的过户变更手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刘**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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