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刘*、北京**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京A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保全。申请人郝**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京A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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