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京A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保全。申请人郝**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京A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