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龙**与被申请人王*、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黄**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龙某某所有的牌照号码为湘AXXXX6越野车一辆。
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