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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龙**与被申请人王*、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龙**与被申请人王*、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黄**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龙某某所有的牌照号码为湘AXXXX6越野车一辆。

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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