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刘*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及其它权益。
申请人刘*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