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候小磊、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王**撤回申请。
申请人王**预交保全费1310.00元,全部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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