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陈**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陈**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付借款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其在2015年9月30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能按期履行。2015年10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林小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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