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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永州市**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永州市**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永州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所有的湘MXXXX3丰田牌轿车一辆。申请人永州市**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申*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创发商城3区栋607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XXX93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州市**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防止被申请人张**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所有的湘MXXXX3丰田牌轿车的车辆交易手续,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

二、查封担保人申*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创发商城3区栋607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XXX93号)房屋产权,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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