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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与被申请人戚长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新J-QJ999尼桑奇骏越野车一辆车辆手续冻结;担保人奎屯市**限责任公司以(2015)奎担字第159号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对被申请人财产作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戚长志名下新J-QJ999尼桑奇骏越野车一辆车辆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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