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胡**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12月1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鄂**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申请人永州市**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刘*女诉前财保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郝**与刘*、北京**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候小磊、何**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林**与陈**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与刘**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周**诉被告中国农业**丹东分行、于**、郑**、丹东腾**限公司、深圳市**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黄雄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判决书
中国东**南昌办事处与中国农业**安义县支行等执行分配方案二审民事判决书